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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戶車指標的優(yōu)勢

單價: 面議
發(fā)貨期限: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所在地: 直轄市 北京
有效期至: 長期有效
發(fā)布時間: 2024-06-11 14:08
最后更新: 2024-06-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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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很多人租賃車指標,這種做法風險性很大,好還是收購一家車指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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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有一起因車 牌租賃引發(fā)的糾紛訴訟,近期也時長有朋友向我咨詢與車 牌租賃、買賣有關的問題,我將近年北京法院關于借用購車指標購車的訴訟案例與大家分享,總結以下四種有代表性的判決:

1、除非指標人有證據(jù)證明其購車的事實,否則法院不支持僅以車輛登記在指標人名下為由要求返還車輛;

2、指標人要求返還指標的訴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法院不予受理;

3、借名買車協(xié)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會被法院判決無效,雙方當事人會根據(j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4、《2016年新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敝笜巳藰嫵芍笜擞斜皇栈氐娘L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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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從部分案例中摘選的判決書內容:


一、借用人(被告)不能提供購買車輛證據(jù)的,法院支持指標人(原告)返還車輛請求。

原告購買發(fā)動機號碼為CW130863、車輛識別代碼為×××的多用途乘用車一輛(以下簡稱:涉案車輛),購車款發(fā)票上的購貨人載明為原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上的納稅人載明為原告。同日,涉案車輛辦理了機動車登記證及機動車行駛證,車 牌號為×××,其上載明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原告。被告未能提交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材料證明其實際交納了購車款,亦未能提交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材料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借用購車指標購買涉案車輛的協(xié)議。本案中,涉案車輛的所有權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對涉案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F(xiàn)涉案車輛由被告實際使用,被告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存在借用購車指標購買車輛的協(xié)議,涉案車輛的購車款由其實際交納,但被告未能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材料,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其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被告未能證明其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涉案車輛的依據(jù),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返還涉案車輛。因此,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車輛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二、借名買車協(xié)議被判無效,車輛已被指標人(被告)出售,指標人被判向借用人(原告)賠償車款。

原告負責出資使用被告購車指標購車的行為,形成了事實上的借名買車協(xié)議。在此應指出,借名買車顧名思義即是為規(guī)避北京市現(xiàn)行政策對車輛行路權的限制,為能上路行駛改善出行方式,故借用他人購車指標上路行駛,此種做法雖可解一定出行困難的燃眉之急,但基于現(xiàn)行法律、政策對此所作的否定性評價,故由此出現(xiàn)糾紛時,亦理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機動車登記制度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機動車所有人與登記人一致,是機動車登記制度的內在要求。本案中,原告借被告(指標人)名義購車,將造成車輛實際所有人與車輛登記名義人的分離,使車輛登記管理制度的目的落空,必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故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口頭借名買車協(xié)議應屬無效。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已將車輛出售無法返還給原告,被告應折價補償。原告與被告對于借名買車協(xié)議的形成均有一定過錯,但被告私自出售車輛的行為更為欠妥,被告應對此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指標人(原告)不能證明車輛所有權,法院不支持指標人返還車輛請求,指標人返還構成指標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根據(jù)原告以及被告的陳述可知,涉案車輛系并非原告出資購買,僅系借用原告購車指標予以登記,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應歸原告所有,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返還涉案車輛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行駛證、車輛使用稅交稅憑證、交強險憑證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要求返還小客車購車指標,該歸屬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本院不予處理。關于原告要求處理違章的訴訟請求,也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本院不予處理。

四、指標人(原告)要求借用人(被告)返還購車指標訴請不被支持,購車指標應由車輛管理部門收回。

本院認為,《暫行規(guī)定》系北京市人民政府為落實北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實現(xiàn)小客車數(shù)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于2010年12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侗本┦行】蛙嚁?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規(guī)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借用購車指標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暫行規(guī)定》、《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現(xiàn)行規(guī)定,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應屬無效。購車指標屬于一種許可資格,并非物權法意義上的物,也并非財產(chǎn),不存在返還的問題,本案購車指標應由車輛管理部門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收回?,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指標之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同理,汽車 牌照系基于購車指標獲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汽 車 牌照之訴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的上述處理結果僅為有代表性的部分情形,

不能認為是該類案件全部的裁判標準。

雖然租賃、買賣車 牌有多種原因,

但是其中的法律風險大家一定要知曉,

以便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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