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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4-04-26 08:53 |
最后更新: | 2024-04-26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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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西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4088 號法案的附件,在電信產品上標記 ANATEL 批準標識需要按照如下操作程序,本文解讀4088法案。
1. 目標
1.1. 本程序制定了在電信產品上標記 Anatel 標識的使用指南。
2. 應用領域
2.1. 本程序適用于指定認證機構和申請人作為電信產品合格評定過程的代理人行使其職能的批準。
3. 參考文件
3.1. 2019 年 10 月 23 日第 715 號決議批準的《電信產品合格評定和認證條例》。
4. 定義
4.1. 為本程序的目的,考慮了電信產品合格評定和批準條例、其他操作程序和以下內容的定義:
4.2. 批準代碼:由 12(十二)位數(shù)字組成,用于標識每個已批準的產品,以“HHHHH-AA-FFFFF”格式顯示,其中:
I - “HHHHH”通過 5 個字符的連續(xù)編號標識產品的批準;
II - “AA”標識使用 2 個數(shù)字字符生成批準代碼的年份;這是
III - “FFFFF”使用 5 個字符標識產品制造商。
4.3. Anatel 標志:它是帶有“ANATEL”名稱的國家電信局的標志(符號)。
4.4. 簽名 Anatel:是“Agência Nacional de Telecomunica??es”的表述。
4.5. Anatel印章:是由Anatel標志和數(shù)字批準代碼組成的集合,附有或不附有Anatel簽名。
4.6. 安全印章:該機構定義的特定產品的認證識別模型,具有生產控制和跟蹤系統(tǒng),并根據對生產鏈的監(jiān)控,防止偽造、轉移、走私、更改或不當復制 Anatel 印章。該系統(tǒng)允許訪問產品信息,確保最終消費者確信其真實性。
5. 批準標識
5.1. 認證產品必須標有 Anatel 認證標識。
5.2. 必須在產品使用或投放市場之前提供產品標識。
5.2.1. 進口電信產品,除下列情況外,必須在產品進境前進行認可鑒定:
I - 申請人為在境內完成產品而進口的須經批準的半成品;
II - 需要通過安全印章進行識別的產品;這是
III - 供進口商自用的產品。
IV - 用于醫(yī)療應用的產品,須經 Anatel 認證,并受 ANVISA(國家衛(wèi)生監(jiān)督局)法規(guī)的約束。(2021年7月29日第5701號法收錄)
5.3. 產品上標識的責任是:
I - 電信產品的國家制造商,無論產品制造單位位于何處;
II - 如果是進口產品,則為制造商的法定代表;這是
III - 用戶的,如果是直接為自己使用而進口的產品,或用于提供電信服務的目的,或者如果是非商業(yè)目的的手工產品。
5.4. 認證標識中包含的信息必須清晰且不可擦除,也就是說,它必須在產品的整個使用壽命內有效,并且一旦粘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處理過程中不得脫落。
5.4.1. 申請批準自用的,必須根據圖3和圖4所示型號之一上的Anatel品牌印象,在產品機身上貼上批準標識,并在證書中包含相應的批準編號。
5.5. 產品上的 Anatel 批準標識必須至少使用以下格式之一:
I - Anatel 印章,根據本程序第 8 項所述的標準;
II - 表達式“ANATEL”后跟批準代碼(“ANATEL HHHHH-AA-FFFFF”或“ANATEL:HHHHH-AA-FFFFF”);
III - 電子標識(電子標簽),根據本程序第 6 項所述的標準;或者
IV - QR 碼,根據本程序第 7 項中描述的標準。
5.5.1. 對于明顯沒有足夠空間、沒有顯示國際認證機構識別標志的產品,或者對實施識別存在技術困難的產品,不需要加貼認可標識的義務。
I - 在 caput 中描述的條件下,批準標識必須貼在用戶手冊上,并且可以選擇貼在產品包裝上。
5.6. 除產品使用電子標簽標識的 情況外,批準標識必須:
I - 出現(xiàn)在產品的不可拆卸部分;這是
II - 出現(xiàn)在產品位置,其訪問不依賴于使用工具。
5.7. 對于以套裝(套件)形式認證的產品,根據第 5.5 條中預見的條件,組成套件 并 需要認證的每件設備都必須獲得 Anatel 認證識別標志。
5.8. 散裝進口非單獨包裝的產品,允許在產品運輸包裝或保護性包裝上按照5.5項規(guī)定的格式使用臨時粘貼標識。
5.8.1. 必須標記任何物理和臨時標識,以承受正常條件下的運輸和處理。
5.8.2. 對于這些產品在guoneishichang的后續(xù)商業(yè)化,個人標記的最終格式是適用的,如本程序中所規(guī)定的那樣。
6. 電子批準證明(電子標簽)
6.1. 電子批準標識適用于具有集成電子顯示屏的設備或與具有集成電子顯示屏的設備一起運行的設備。
6.2. 必須根據下述標準出示批準的電子標識。
6.3. 訪問 Anatel 的電子身份證明必須考慮:
I - 產品必須允許訪問電子標識,而無需代碼、密碼或特定權限;
II - 產品必須允許在不需要 插件或 特殊和補充附件的情況下訪問電子標識;這是
III - 電子標識必須易于用戶訪問,并且zuihao從產品的主菜單或初始菜單最多通過三個步驟訪問。
6.3.1. 訪問電子 ID 的說明應在用戶手冊或快速指南小冊子中提供。或者,申請人可以在產品包裝上或在其 網站上提供 訪問電子標識的說明。
6.4. 電子身份證明必須以直接、清晰和易讀的方式顯示,不需要任何類型的額外干預來閱讀、理解或理解。
6.5. 至于 Anatel 批準的電子標識的完整性,強制性的是:
I - 電子識別,以及其可視化所需的應用程序和 腳本 ,在工廠實施并且電子不可侵犯;這是
II - 即使操作系統(tǒng)恢復到原始出廠默認設置,電子標識仍然記錄在產品內存中。
6.6. 當批準的電子標識適用于面向最終用戶和電信服務消費者的產品時,還需要根據第 5.5 項規(guī)定的格式之一在產品包裝上進行標識,但本程序描述的情況除外.
7.二維碼識別
7.1. 查閱 商品二維碼必須至少顯示以下信息:
I——認證代碼;
II - 批準產品的型號名稱和商業(yè)名稱(如果有);
III——批號;
IV——序列號;
V——軟件版本,如果適用;
VI - 制造單位的標識和地址;這是
VII - 供應商的身份和地址。
7.2. 查閱 產品的二維碼 必須可以通過任何具有此類容量的設備訪問,而不需要專有軟件來讀取它。
7.3. 使用批準二維碼標識時 ,除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情況外 ,還需按照?5.5規(guī)定的格式之一在產品包裝上進行標識。
8. 在產品上制作 ANATEL 密封件的說明
8.1. 雕刻、制作或布局 Anatel 標識的規(guī)則必須嚴格遵守以下比例,根據最適合批準產品的尺寸和格式的配置,允許使用以下模型之一。
8.1.1. Anatel 印章的最小尺寸將取決于其中所含信息的可讀性和理解程度。
8.1.1.1。徽標的高度 4 毫米和簽名的高度 1 毫米是最小估計參數(shù),前提是要使用的印刷工藝的性能和將雕刻簽名的材料允許這樣做。
8.1.2. Signature 周圍環(huán)境的建議最小限制等于 Anatel 球體高度 (x) 的一半。
8.1.2.1. 產品標識布局中使用的“ANATEL”一詞必須保留下表中規(guī)定的最低環(huán)境限制。只要有可能,應使用大于最小限值的通風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