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四川 成都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21 08:26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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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客戶咨詢我們,某項目他們?yōu)橹袠撕蜻x人,但是前期未實地勘察,導致計劃報價和實際項目實施成本幾乎一致,詢問我們是否可以放棄中標候選人,現(xiàn)將此類情況經驗分享給大家一起指導和參考。
一、某依法必招項目,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應該如何處理?
答:有明文規(guī)定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屬于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如果屬工程類項目,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需注意的是,招標文件是否有其他規(guī)定,特別是涉及到保證金的項目,望投標人仔細斟酌自身利益)
此類情況,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但是放棄中標的后果,按條例第35條規(guī)定屬于撤銷招標文件情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導致招標人的損失(一般文件未規(guī)定的情況只承擔直接損失,望投標人仔細了解咨詢后決定是否放棄中標)。
在這里我們需注意,負責監(jiān)管部門不可以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60條、條例第74條的規(guī)定予以外罰,主要原因是這兩個條款均針對的是中標人的處罰,在公示期放棄中標時,投標人的身份依舊屬于中標候選人而不是所謂的中標人,因為根據(jù)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和相對性原則,放棄中標候選人不屬于行政處罰對象。
二、某依法必招工程,中標人依法與招標方簽訂施工合同后,因中標人存在違約行為,招標方要求取消雙方臺同,應如何處理?
答:首先區(qū)分中標人(承包方)的違約性質,是根本違約還是一般違約,因根本違約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屬于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發(fā)包人解除合同屬于形成權,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如屬于一般違約也分兩種情形:
種:一般違約構成雙方合同約定的約定解除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種:一般違約不構成約定解除條件,此時雙方可以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后解除,也可以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繼續(xù)履行。
其次,因雙方解除臺同的,招標方(發(fā)包人)可以就未完工程直接發(fā)包給原招標活動中的第二中標候選人,如招標文件對因工程量工作內容變更無約定,此時屬新要約,第二中標候選人有權拒絕承諾。
但是如果文件有約定,且在投標有效期內,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