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福建 廈門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9 05: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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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弟一章 總 則
弟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保護煙草專賣品的合法生產和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tǒng)稱煙草制品。
第四條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 廈門煙草專賣局主管本市煙草專賣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和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工商、公安、交通、郵電、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七條 對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規(guī)定做出突出成績及檢舉和協(xié)助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有功單位和個人,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八條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的企業(yè),必須依法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
第九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的企業(yè),必須依法申領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
第十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由廈門煙草專賣局或其指定的下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證。
第十一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向原發(fā)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xù),并相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
?、迤髽I(yè)合并、分立、撤銷的;
?、嫫髽I(yè)改變名稱、住所、營業(yè)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yè)類型、營業(yè)范圍的;
?、缧獦I(yè)或終止經營的。
第十三條 經營煙草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的經營地點和方式經營。
煙草專賣許可證應放置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煙草專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