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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7 06:05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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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ERP認(rèn)證定向燈和非定向燈
定向燈是指在120°圓錐立體角范圍內(nèi)的有效光通量少于整個燈具光輸出的80%的照明燈具,非定向燈反之
IES會測整燈的光通量和120°的光通量,然后用120°光通量除以整體光通量,大于80%就為定向燈,小于80%為非定向燈
通俗地講,有反射杯或罩的燈泡一般都是定向燈,球泡、燭形泡之類均為非定向燈。
244/2009/EC主要針對非定向燈,因此非定向的LED燈泡也是包含在該指令內(nèi)。但是該指令對非定向的LED燈泡也只有光效要求,而且還沒有給出測試方法。
LED燈具能效指令EU.1194/2012與能效標(biāo)簽指令NO.874/2012將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早期失效率(1000小時)低于5%的要求,將伴隨著ERP的正式實施強(qiáng)制要求。而測試時間至少要求6000小時的壽命測試和光衰測試則延長至2014年3月1日實施,因為長達(dá)250天的測試周期,因此從2013年9月1號起所有燈具能源類產(chǎn)品需要申請ERP認(rèn)證才可進(jìn)入歐盟市場。
874/2012/EC更清晰地定義了適用范圍與不適用范圍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定向燈和非定向燈、電池供電的燈泡和LED模塊熒光燈、高壓氣體放電燈、LED燈和LED模塊不適用的范圍主要包括:燈泡和LED模塊的流明小于30lm鎢絲燈、不是起普通照明用途的燈泡(生物燈、閃光燈、加熱燈、航空信號燈)、燈具一體并且用戶無法拆卸的燈泡、非照明用途燈在新的標(biāo)簽指令中,也增加了關(guān)于燈具的標(biāo)簽要求:1.使用不可更換LED模塊的燈具;2.使用符合能效等級的普通燈泡的燈具(按出貨時帶與不帶燈泡區(qū)分,有不同的要求);3.同時帶不可更換LED模塊及可更換普通燈泡的燈具(按出貨時帶與不帶燈泡區(qū)分,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