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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2-16 13:36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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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信托財產來源合法性問題
在本案中,該家族信托是胡某基于法定撫養(yǎng)義務為了其非婚生子小張的生活費、撫養(yǎng)費而設立的,法院根據楊某的財產保全申請對該信托公司案涉所有款項進行了凍結,實質上張某失去了對該信托本金以及收益的控制權。
此案折射出的重要問題就是家族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如果家族信托財產的來源存在問題,那么家族信托存在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結合本案,家族信托的來源合法性存疑,單從本案給的信息,結論不明,可能存在幾個方向:,屬于胡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屬于胡某自己的個人獨立可支配財產;第三,屬于張某個人獨立財產;第四,屬于張某和胡某的共同財產。
(二)家族信托效力問題
家族信托的效力一般是指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根據《信托法》規(guī)定,有效信托是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設立信托的目的合法;第二,具有適格的主體;第三,具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第四,具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為,包括書面形式、信托登記手續(xù)、載明委托人受益人財產的范圍獲取形式等詳細信息。
結合到本案,該信托合同的形式上符合我國信托法的有效構成要件,胡某本身的設立初衷是為了非婚生子小張的教育、生活等開銷,胡某作為小張的父親,對于小張是有撫養(yǎng)義務的;其次,本案的一個爭議點就是信托財產的合法來源問題,如設立家族信托財產是胡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所謂的信托財產獨立性并不能對抗夫妻共同財產制這樣更為基本的立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