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之內不能做出決定的,"/>
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廣東 惠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6 13: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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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該自辦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之內做出與否核準授權的決定。
20日之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負責人核準,可縮短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訴申請人。
核準授權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該自做出同意之日起10日之內向申請人頒、送交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下列縮寫經營許可證)。
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解釋理由,并告訴申請人擁有依法登記行政復議或者駁回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登記投身其他類型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除民用航空器駕駛執(zhí)照訓練之外,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實施告訴承諾制。
第十三條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該將頒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審查材料報民航局立案,民航局應該定期發(fā)布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1.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登記序號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3.非法占據、采用民用航空器的購買、租賃合同。
4.民用有人駕駛員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搭載的機載無線電臺執(zhí)照,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民航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tǒng)”中的實名登記標志。
5.駕駛證。
6.地面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文件或同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