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應瑩發(fā)微博宣布,她和徐翔的離婚案已判,但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應瑩目前已在準備上訴材料。
應瑩稱,2019年8月在青島城陽監(jiān)獄開庭時,她和徐翔都當庭表達了離婚的意愿。去年年底在上海第二次開庭時雙方仍一致要求離婚,黃浦區(qū)法院卻依然做出了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判斷。
“法院給出的意見是‘難以認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并以此為由判決不予支持離婚”。應瑩稱,離婚案已拖了4年,現(xiàn)在法官做出他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判斷,令她感到憤怒又無奈,她將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月5日午間,應瑩向紅星資本局出示了法院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從原告(應瑩)的角度看,被告(徐翔)入獄后,雙方因客觀原因無法共同生活,原告即將自己需要獨自處理各種生活事務、承擔較大社會壓力歸結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提出離婚訴請。
從被告的角度看,在第一次庭審時,被告對感情破裂與否未作任何陳述,對法庭的發(fā)問態(tài)度消極,難以從其情緒化的表現(xiàn)判斷其真實意思;在第二次庭審時,被告認為雙方無原則性矛盾,僅因處理被告的刑事案件致分居多時,同時引發(fā)婆媳矛盾。可見,雙方均認為被告服刑入獄是產生感情問題的重要緣由。
除此之外,被告入獄前后未產生其他事由致雙方感情惡化并達到破裂的程度,雙方之間的關系并未發(fā)生實質性變化?,F(xiàn)被告已刑滿釋放,原告所述產生感情問題的原因已消除,在此情況下,雙方仍要求判決離婚,并在第二次庭審中新增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要求處理刑事案件尚在執(zhí)行中、無法分割的財產。鑒于雙方關于離婚事項的訴辯意見均缺乏感情破裂的相關事實,且未提供任何有關感情破裂的實質性證據(jù),綜合分析現(xiàn)有情況,本院難以認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根據(j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原告的訴請難以支持。
*終,法院判定:依照《*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公開資料顯示,徐翔被稱為“私募一哥”。2015年,徐翔案發(fā),約210億家庭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沒收違法所得逾90億,罰金110億元。
據(jù)紅星資本局此前報道,2019年3月,應瑩遞交起訴狀要求離婚,兩人的離婚案因涉及上百億元的財產分割而備受關注。應瑩與徐翔的合法財產有100多億元,應瑩要求依法分割一半。
值得一提的是,徐翔與應瑩的財產分割涉及到大恒科技(600288.SH)、寧波中百(600857.SH)、文峰股份(601010.SH)、華麗家族(600503.SH)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應瑩曾向媒體表示,希望能把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割給她,上市公司股權長期凍結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