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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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06 01:15 |
最后更新: | 2023-12-06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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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shù)?/p>
損失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
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
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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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
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
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
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痹摋l第二款雖未明
確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之間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但清算組成員未
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義務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故依法應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
過錯的成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