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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15: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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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海關總署公告 2022年第2號,瀕危物種包括瀕危動物和瀕危植物。其中瀕危動物是指CITES附錄I、II、III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動物物種;瀕危植物是指CITES附錄I、II、III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植物物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按瀕危物種對待,不受E、F監(jiān)管,不在《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監(jiān)管范圍:
01.CITES免管標本的進口、再出口;
02.CITES免管、非國家重點保護標本的出口;
03.非CITES附錄所列、僅與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同名的動植物標本的進口和再出口;
04.非CITES附錄所列、人工培植來源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同名的標本的出口;
05.非CITES附錄所列、人工繁育來源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野外種群的物種同名的標本的出口。
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表的商品備注中提到: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且不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商品除外。
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物種。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部分物種**野外種群,人工繁育種群不受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僅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野生植物,不包括人工培植的。
國家重點保護同名物種是指進口和再出口時來源于境外與國家重點保護物種 學名相同的物種,以及出口時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名錄中指明不受保護的物種。
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申報注意事項:
· 有關進出口企業(yè)(個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海關對申報為不受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有疑問的,企業(yè)(個人)應當根據免管條件提供證明材料,對仍存爭議的,海關暫不放行相關進出口商品,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實施監(jiān)管。
· 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管理范圍的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進出口,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同時申報與該物種或其產品相對應的海關商品編碼。
· 屬于瀕危物種名錄管理范圍的物種,如其商品對應商品編號無E/F監(jiān)管條件,也應屬于本目錄管理范圍,進出口時須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9月20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國家瀕管辦聯(lián)合發(fā)布2023年第21號公告,自10月1日起,將國家瀕管辦實施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核發(fā)”行政許可事項,分別委托或授權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
辦理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申請人繼續(xù)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系統(tǒng)”(www.singlewindow.cn)向國家瀕管辦辦事處申請。
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系統(tǒng)新增“一件事一次辦”申請功能,該功能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
系統(tǒng)在公約、非公約、海峽兩岸證書申請界面新增“林草部門管理的物種申請”模塊功能,申請人通過該功能向國家林草局或地方林草主管部門一次性提交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進出口申請, 審批通過后系統(tǒng)同時生成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實現“一件事一次辦”。
來源:12360海關熱線、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單一窗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