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又快企服: | GOOD |
單價: | 100.00元/件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7:13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7:13 |
瀏覽次數(shù):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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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賣家聯(lián)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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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購買了10萬元酒水送禮,取得專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賬?有何稅務風險?
答復:
1、購進酒水環(huán)節(jié)取得專票,可以抵扣,贈送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賬務處理:
(1)購進酒水
借:庫存商品-酒水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2)送禮給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風險1:
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存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wǎng)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
風險2:
禮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客戶,將資產移送他人了,企業(yè)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做納稅調整。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p>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